查阅广州市政府此前发布的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》,此次修改的内容对开发商来说针对性更明确。
根据此前《规定》,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、小学、中学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派出所、公共厕所、垃圾压缩站、消防站、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,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,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,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指定接收单位。
同时,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、供电、供气手续后,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。但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垃圾压缩站、公共厕所、变电站、公交首末站等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装修,完成装修后再移交。
而一旦逾期移交则面临着最高10万元的罚款。
根据《规定》,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,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,逾期不改的,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