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房买卖合同矛盾,哪个协议有效?购买商品房时,有的甚至有好几套。一旦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,一些业主被“附加协议”的名称搞糊涂,一些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条款无效。
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,往往会在签订合同时,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后附加补充协议。一些业主对“附加协议”的标题感到困惑,认为它只是一个附件。他们对协议的条款不够重视。有些人甚至不看就签字。一旦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,这些条款就成为开发商手中的有利证据。
但是,不签订协议,所有协议只能按照规定履行,在法律情况下,一些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也无效。
这里有一个案例来分析补充协议的陷阱。月芬是南安市的一名普通市民。他的家人在一家小商店里经营一家小企业。因为这对夫妇工作努力,而且愿意工作,他们多年来节省了一些积蓄。所以2011年,家里人决定看看房地产,买一套房子,搬出老平房。
小城市的房地产项目不多。几次转让后,芬恩看中了明发房地产公司之一的商品房。今年4月,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,面积94平方米,总价33067元。当天,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协议书,销售经理表示,该协议书是合同附件之一。月芬没多想,就签了名。
2012年9月,房子移交。根据合同,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。但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完成房屋权属的初始预登记,导致月芬未能办理房产证。而且,该房屋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,且因面积误差造成的差价款不予退还,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解决,岳芬只好向法院上诉,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。